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
第18條(共 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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