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五節 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

條文:
第60~61條(共 2 條)
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與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分別審定並轉正。
其應歸屬於營業成本之費用或損失,原列報於營業費用,經稽徵機關審定轉正者,應就調整部分分攤於期末存貨。
直接人工製造費用,適用本準則費用類之查核標準。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