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及附則

條文:
第54~57條(共 4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舉發獎金,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罰鍰後十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刪除)
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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