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登記規則 第四章 附則 條文:第19~20條(共 2 條) 法規:稅籍登記規則全文 第19條營業人違反本規則規定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依本法規定處罰。 第20條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施行。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