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免稅、退稅及抵繳 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五節 物體消滅或遺失貨物之處理 條文:第87~88條(共 2 條) 法規:貨物稅稽徵規則全文 第87條應稅貨物遇火焚毀或落水沈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致物體消滅者,產製或進口廠商得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稅或銷案。 第88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