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免稅、退稅及抵繳

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五節 物體消滅或遺失貨物之處理

條文:
第87~88條(共 2 條)
應稅貨物遇火焚毀或落水沈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致物體消滅者,產製或進口廠商得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稅或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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