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24~26條(共 3 條) 法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全文 第24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之。前項稅課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第25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第26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