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 第二章 稅率 條文:第5~6條(共 2 條) 法規:娛樂稅法全文 第5條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一、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二、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第6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