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 第七章 附則

條文:
第37~38條(共 2 條)
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分別擬訂,送財政部備案。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七條及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六條附表五規定,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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