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4條(共 4 條)
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
印花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發行印花稅票徵收之。
本法規定之金額,以國幣為單位。
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使用中央授權發行之通用貨幣者,應依政府規定之比價折算之。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
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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