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收入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四節 罰款及賠償收入 條文:第23條(共 1 條) 法規:財政收支劃分法全文 第23條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