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第38-2~39條(共 2 條) 法規:財政收支劃分法全文 第38-2條本法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本法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日期,溯及至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39條本法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