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二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條文:
第2~4條(共 3 條)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次一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以公文函送本部。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出前一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並以公文函送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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