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四章 管理及獎勵

條文:
第13~15條(共 3 條)
主辦機關對其促參專業人員應列冊以電子資料方式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
異動時,亦同。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集主辦機關促參專業人員實施在職訓練。
促參專業人員辦理促參案件績效優良者,主辦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獎勵。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