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2條(共 2 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主辦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其預評估、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甄審、議約、簽約、履約管理、爭議處理、移轉及歸還等,宜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以下簡稱促參專業人員)承辦或經促參專業人員審核或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