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資訊回饋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二節 受理資訊回饋 條文:第25條(共 1 條) 法規: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全文 第25條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回饋之資訊,應轉交原送交資訊之相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