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第三章 搜索 條文:第20~24條(共 5 條) 法規:海上捕獲條例全文 第20條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後,認為仍有嫌疑者,得行搜索。 第21條搜索應會同受搜索船之船長或其代理人為之。對於受搜索船內鎖閉之場所或器具、貨物,應令該船船長或其代理人開啟;如抗不遵行時,即認為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戊目之情事,而依照該條規定辦理之。 第22條臨檢軍官經搜索後,認為不應拿捕時,應即報准艦長後放行。 第23條本條例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於搜索時準用之。 第24條臨檢軍官經搜索後,認為須拿捕時,應報准艦長後,依本條例第四章規定拿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