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35~37條(共 3 條)
為管理與運用歸屬本部及本部所屬單位之一般研發成果與國防研發成果,並審議執行單位依本辦法應報由本部核定、核准等事項,本部得設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審議會,其設置另以要點訂之。
辦理本辦法有關業務之支出,由預算支應。
有關收支程序,依預算法、會計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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