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得視科技工業機構或其財產設施之現狀、特性及需要,決定僅就現有之機構或財產設施辦理委託經營,並於委託經營期間屆滿或委託經營契約終止時收回。
主辦機關為維持或提升國防需求產能,得於經營期間,自費投資進行固定資產更新,並納入本節所定之委託範圍。
主辦機關辦理本節所定委託經營,其委託經營契約期限至少三年,至多五年。
前項契約履行期間達二分之一時,得與原受委託之民間機構議價續約一次。
但以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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