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28~29條(共 2 條) 法規: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全文 第28條本辦法細部作業實施規定,由管制執行單位擬訂,報請國防部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 第2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