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第15~19條(共 5 條) 法規:要塞堡壘地帶法全文 第15條已經決定建設要塞、堡壘之地區,在未建設之前,亦得公告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16條本法所禁止及限制事項,國防部得斟酌情形,就某區域內解除或緩行其全部或一部。但應於顯著地點公告週知;以後遇有變更時同。 第17條戰時要塞司令按情勢之必要,得於要塞地帶內勒令除去建築、堆積、種植諸物。 第18條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第19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