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45~48條(共 4 條) 法規: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全文 第45條各機關推動動員準備業務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辦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執行本法所定之調查、演習時,其所需經費,由委辦之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編列。 第46條執行動員準備業務之人員,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國家機密或他人之營業秘密,負有保密之義務。 第47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48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