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
第45~48條(共 4 條)
各機關推動動員準備業務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執行本法所定之調查、演習時,其所需經費,由委辦之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編列。
執行動員準備業務之人員,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國家機密或他人之營業秘密,負有保密之義務。
本法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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