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21~25條(共 5 條) 法規:軍人保險條例全文 第21條請領保險給付金之權利,法院不得扣押或供債務之執行,亦不得抵押、轉讓或擔保。 第22條依本條例所定保險業務、保險給付金、保險契約及文據簿籍,均免納一切稅捐。 第23條(刪除) 第24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25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