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 第四章 後備軍人 條文:第19~21條(共 3 條) 法規:兵役法施行法全文 第19條後備軍人之管理由國防部主管,其他有關機關事項,由各關係機關分別辦理之。 第20條後備軍人依兵役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檢定屬實,應轉役或免役者,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 第21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