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 第四章 後備軍人

條文:
第19~21條(共 3 條)
後備軍人之管理由國防部主管,其他有關機關事項,由各關係機關分別辦理之。
後備軍人依兵役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檢定屬實,應轉役或免役者,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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