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四章 附則 條文:第20~22條(共 3 條) 法規: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全文 第20條各軍事學校學員、國軍派赴國外及特殊地區工作人員等之請假,由權責單位依本規則精神另訂規定,陳報國防部或所隸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核准實施。 第21條本規則所需之書表格式及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另定。 第22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