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第39~40條(共 2 條) 法規: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全文 第39條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外文文件,應另檢附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簽署查證意見。 第40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