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3條(共 3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主管機關對於移民業務機構之輔導管理,應優先考量保障移民消費者權益及維持市場秩序。
本辦法所稱移民業務機構,指依本法及本辦法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證,經營移民業務之公司及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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