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45~47條(共 3 條)
本法規定,於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官受理之人口販運罪案件,準用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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