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3條(共 3 條) 法規: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全文 第1條本細則依台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校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3條本校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秘書室、科學實驗室、圖書館、各科、推廣教育班、醫務室、人事室、會計室、學生總隊,分掌本校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