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九章 附則 條文:第61~65條(共 5 條) 法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全文 第61條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應設置「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登記簿」登記之。 第62條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應就每一案件編訂卷宗;其保存屆滿三年者,得予銷燬。 第63條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之書表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 第64條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6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