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處罰程序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四章 執行

條文:
第50~54條(共 5 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之。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前項執行,期滿釋放。
但於零時至八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八時釋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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