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處罰程序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四章 執行 條文:第50~54條(共 5 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 第50條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51條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第52條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第53條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之。 第54條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前項執行,期滿釋放。但於零時至八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八時釋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