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九章 附則 條文:第51~54條(共 4 條) 法規: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全文 第51條拘留所除一般應勤簿冊外,應備置左列簿冊:一、拘留所檢查簿。二、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三、被拘留人紀錄表。四、被拘留人財物收發保管簿及保管袋。前項簿冊及所內應用書表之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52條拘留所主任及員警績效優良者,每半年定期檢討獎勵;其有違反規定者,視情節予以懲處。 第53條警察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拘留,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5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