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九章 附則

條文:
第51~54條(共 4 條)
拘留所除一般應勤簿冊外,應備置左列簿冊:
一、拘留所檢查簿。
二、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
三、被拘留人紀錄表。
四、被拘留人財物收發保管簿及保管袋。
前項簿冊及所內應用書表之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拘留所主任及員警績效優良者,每半年定期檢討獎勵;其有違反規定者,視情節予以懲處。
警察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拘留,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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