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五章 服勤 條文:第38~40條(共 3 條) 法規: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全文 第38條本辦法所稱服勤,係指民防人員為執行民防任務,服行與下列工作範圍相關之勤務:一、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四、支援軍事勤務。 第39條民防團隊應策訂年度服勤召集實施計畫,並配合人員異動及任務需求檢討修正。 第40條民防團隊平時應擇定適當之集結待命位置,並建立召集聯絡方式,以備服勤召集時,編組成員能迅速到達待命服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