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七章 附則 條文:第29~33條(共 5 條) 法規:新市鎮開發條例全文 第29條主管機關就土地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依本條例出租者,其租金率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或第一百零五條之限制。 第30條本條例有關獎勵投資建設及人口、產業引進之規定,如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第31條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32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3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