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3條(共 3 條) 法規:新市鎮開發條例全文 第1條為開發新市鎮,促進區域均衡及都市健全發展,誘導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改善國民居住及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本條例所稱新市鎮,係指依本條例劃定一定地區,從事規劃開發建設,具有完整之都市機能,足以成長之新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