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七章 附則 條文:第50~51條(共 2 條) 法規: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全文 第50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由內政部辦理者,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應由鄉(鎮、市)公所辦理者,得由縣政府辦理之。 第5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