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七章 附則

條文:
第50~51條(共 2 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由內政部辦理者,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
應由鄉(鎮、市)公所辦理者,得由縣政府辦理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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