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22-1~24條(共 3 條) 法規:區域計畫法全文 第22-1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為土地開發案件之許可審議,應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3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24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