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24~27條(共 4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核准造地開發計畫而未施工者,其以後之程序,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定各種書件內容與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開發及造地施工許可,應繳納審查費,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審查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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