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24~27條(共 4 條) 法規: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全文 第24條本辦法施行前已核准造地開發計畫而未施工者,其以後之程序,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25條本辦法所定各種書件內容與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6條申請開發及造地施工許可,應繳納審查費,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審查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2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