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5條(共 5 條) 法規: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全文 第1條為開發及管理海埔地,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本辦法用辭定義如左:一、海埔地:指在海岸地區經自然沈積或施工築堤涸出之土地。二、造地開發:指在海岸地區築堤排水填土造成陸地之行為。 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土地政策,衡酌經濟發展、水土資源保育利用及生態環境之維護等因素擬具海埔地整體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5條海埔地非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不得開發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