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磚構造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六節 加強磚造建築物

條文:
第165~170條(共 7 條)
加強磚造建築物,指磚結構牆上下均有鋼筋混凝土過梁或基礎,左右均有鋼筋混凝土加強柱。
過梁及加強柱應於磚牆砌造完成後再澆置混凝土。
前項建築物並應符合第四節規定。
二側開口僅上下邊圍束之磚結構牆,其總剖面積不得大於該樓層該方向磚結構牆總剖面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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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加強柱尺寸、主鋼筋與箍筋尺寸、數量及配置等,應符合規範規定。
磚牆沿加強柱高度方向應配置繫材,連貫磚牆與加強柱,其伸入加強柱與磚牆之深度及繫材間距,應符合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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