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磚構造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三節 牆壁設計原則 條文:第141~150條(共 10 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全文 第141條建築物整體形狀以箱型為原則,各層結構牆均衡配置,且上下層貫通,使靜載重、活載重所產生之應力均勻分布於結構全體。各層結構牆應於建築平面上均勻配置,並於長向及短向之配置均有適當之壁量以抵抗兩向之地震力。 第142條牆身最小厚度、牆身最大長度及高度,應符合規範規定。 第143條(刪除) 第144條(刪除) 第145條(刪除) 第146條(刪除) 第147條屋頂欄杆牆、陽臺欄杆牆、壓簷牆及屋頂二側之山牆,均不得單獨以磚砌造,並應以鋼筋混凝土梁柱補強設計。 第148條(刪除) 第149條牆中埋管不得影響結構安全及防火要求。 第150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