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磚構造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三節 牆壁設計原則

條文:
第141~150條(共 10 條)
建築物整體形狀以箱型為原則,各層結構牆均衡配置,且上下層貫通,使靜載重、活載重所產生之應力均勻分布於結構全體。
各層結構牆應於建築平面上均勻配置,並於長向及短向之配置均有適當之壁量以抵抗兩向之地震力。
牆身最小厚度、牆身最大長度及高度,應符合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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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欄杆牆、陽臺欄杆牆、壓簷牆及屋頂二側之山牆,均不得單獨以磚砌造,並應以鋼筋混凝土梁柱補強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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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中埋管不得影響結構安全及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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