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燃燒設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三節 熱水器 條文:第89~90條(共 2 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全文 第89條家庭用電氣或燃氣熱水器,應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製品或經中央主管檢驗機關檢驗合格之製品,並應符合本節規定。 第90條熱水器之構造及安裝,應依下列規定:一、應裝有安全閥及逆止閥,其誤差不得超過標定洩放壓之百分之十五。二、應安裝在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之樓地板或牆壁上。三、燃氣熱水器之裝置,應符合本章第一節燃氣設備及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之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