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山坡地建築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一節 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

條文:
第260~262條(共 3 條)
本章所稱山坡地,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本章建築技術用語定義如左:
一、平均坡度:係指在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實測地形圖上依左列平均坡度計算法得出之坡度值:
(一)在地形圖上區劃正方格坵塊,其每邊長不大於二十五公尺。
圖示如左:
(二)每格坵塊各邊及地形圖等高線相交點之點數,記於各方格邊上,再將四邊之交點總和註在方格中間。
圖示如左:│││─┼1┼─1┼─3(9)1(6)2│││─┼4┼─2─┼─5(18)4(12)2─┼5┼─4┼─│││(三)依交點數及坵塊邊長,求得坵塊內平均坡度(S)或傾斜角(θ),計算公式如左:nπhS(%)=───×100%8LS:平均坡度(百分比)。
h:等高線首曲線間距(公尺)。
L:方格(坵塊)邊長(公尺)。
n:等高線及方格線交點數。
π:圓周率(3.14)(四)在坵塊圖上,應分別註明坡度計算之結果。
圖示如左:│││──┼───┼───┼──│S1│S2││(θ1)│(θ2)│──┼───┼───┼──│S3│S4││(θ3)│(θ4)│──┼───┼───┼──│││二、順向坡:與岩層面或其他規則而具延續性之不連續面大致同向之坡面。
圖示如左:
三、自由端:岩層面或不連續面祼露邊坡。
四、岩石品質指標(RQD):指一地質鑽孔中,其岩心長度超過十公分部分者之總長度,與該次鑽孔長度之百分比。
五、活動斷層:指有活動記錄之斷層或依地面現象由學理推論認定之活動斷層及其推衍地區。
六、廢土堆:人工移置或自然崩塌之土石而未經工程壓密或處理者。
七、坑道:指各種礦坑、涵洞及其他未經工程處理之地下空洞。
八、坑道覆蓋層:指地下坑道頂及地面或基礎底面間之覆蓋部分。
九、有效應力深度:指構造物基礎下四倍於基礎最大寬度之深度。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山坡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開發建築。
但穿過性之道路、通路或公共設施管溝,經適當邊坡穩定之處理者,不在此限:
一、坡度陡峭者:所開發地區之原始地形應依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之分布狀態,區劃成若干均質區。
在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
但區內最高點及最低點間之坡度小於百分之十五,且區內不含顯著之獨立山頭或跨越主嶺線者,不在此限。
二、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者:
(一)順向坡傾角大於二十度,且有自由端,基地面在最低潛在滑動面外側地區。
圖示如下:
(二)自滑動面透空處起算之平面型地滑波及範圍,且無適當擋土設施者。
其公式及圖式如下:HD≧────2tanθD:自滑動面透空處起算之波及距離(m)。
θ:岩層坡度。
H:滑動面透空處高度(m)。
(三)在預定基礎面下,有效應力深度內,地質鑽探岩心之岩石品質指標(RQD)小於百分之二十五,且其下坡原地形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坡長三十公尺者,距坡緣距離等於坡長之範圍,原地形呈明顯階梯狀者,坡長自下段階地之上坡腳起算。
圖示如下:
三、活動斷層:依歷史上最大地震規模(M)劃定在下表範圍內者:┌─────────┬─────────────┐│歷史地震規模│不得開發建築範圍│├─────────┼─────────────┤│M≧7│斷層帶二外側邊各一百公尺│├─────────┼─────────────┤│7>M≧6│斷層帶二外側邊各五十公尺│├─────────┼─────────────┤│M<6或無記錄者│斷層帶二外側邊各三十公尺內│└─────────┴─────────────┘四、有危害安全之礦場或坑道:
(一)在地下坑道頂部之地面,有與坑道關連之裂隙或沈陷現象者,其分布寬度二側各一倍之範圍。
(二)建築基礎(含椿基)面下之坑道頂覆蓋層在下表範圍者:┌────────┬─────────────┐│岩盤健全度│坑道頂至建築基礎面坑之厚度│├────────┼─────────────┤│RQD≧75%│<10×坑道最大內徑(M)│├────────┼─────────────┤│50%≦RQD<75%│<20×坑道最大內徑(M)│├────────┼─────────────┤│RQD<50%│<30×坑道最大內徑(M)│└────────┴─────────────┘五、廢土堆:廢土堆區內不得開發為建築用地。
但建築物基礎穿越廢土堆者,不在此限。
六、河岸或向源侵蝕:
(一)自然河岸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者:┌───────┬───┬───────────────┐│河岸邊坡之角度│地質│不得開發建築範圍(自河岸頂緣內││(θ)││計之範圍)│├───────┼───┼───────────────┤│θ≧60。
│砂礫層│岸高(H)×1││├───┼───────────────┤││岩盤│岸高(H)×2/3│├───────┼───┼───────────────┤│45。
≦θ<60。
│砂礫層│岸高(H)×2/3││├───┼───────────────┤││岩盤│岸高(H)×1/2│├───────┼───┼───────────────┤│θ<45。
│砂礫層│岸高(H)×1/2││├───┼───────────────┤││岩盤│岸高(H)×1/3│└───────┴───┴───────────────┘(二)在前目表列範圍內已有平行於河岸之裂隙出現者,則自裂隙之內緣起算。
七、洪患:河床二岸低地,過去洪水災害記錄顯示其周期小於十年之範圍。
但已有妥善之防洪工程設施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者,不在此限。
八、斷崖:斷崖上下各二倍於斷崖高度之水平距離範圍內。
但地質上或設有適當之擋土設施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無礙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六款河岸包括海崖、階地崖及臺地崖。
第一項第一款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者,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且未逾百分之五十五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不得配置建築物。
但因地區之發展特性或特殊建築基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適用規定者,不在此限。
建築基地跨越山坡地與非山坡地時,其非山坡地範圍有礦場或坑道者,適用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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