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三節 緊急照明設備 條文:第104~105條(共 2 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全文 第104條左列建築物,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一、供本編第六十九條第一類、第四類及第二類之醫院、旅館等用途建築物之居室。二、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一款第(一)目規定之無窗戶或無開口之居室。三、前二款之建築物,自居室至避難層所需經過之走廊、樓梯、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之部份。 第105條緊急照明之構造應依建築設備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