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三節 緊急照明設備

條文:
第104~105條(共 2 條)
左列建築物,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一、供本編第六十九條第一類、第四類及第二類之醫院、旅館等用途建築物之居室。
二、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一款第(一)目規定之無窗戶或無開口之居室。
三、前二款之建築物,自居室至避難層所需經過之走廊、樓梯、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之部份。
緊急照明之構造應依建築設備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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