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二節 雜項工作物之防火限制 條文:第66~68條(共 3 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全文 第66條(刪除) 第67條(刪除)。 第68條高度在三公尺以上或裝置在屋頂上之廣告牌(塔),裝飾物(塔)及類似之工作物,其主要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