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二節 雜項工作物之防火限制

條文:
第66~68條(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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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在三公尺以上或裝置在屋頂上之廣告牌(塔),裝飾物(塔)及類似之工作物,其主要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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