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一節 煙囟
附設於建築物之煙囪,其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煙囪伸出屋面之高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並應在三公尺半徑範圍內高出任何建築物最高部分六十公分以上。
但伸出屋面部分為磚造、石造、或水泥空心磚造且未以鐵件補強者,其高度不得超過九十公分。
二、金屬造之煙囪,在屋架內、天花板內、或樓板內部者,應以金屬以外之不燃材料包覆之。
三、金屬造之煙囪應距離木料等易燃材料十五公分以上。
但以厚十公分以上金屬以外之不燃材料包覆者,不在此限。
四、煙囪為鋼筋混凝土造者,其厚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其為無筋混凝土或磚造者,其厚度不得小於二十三公分。
煙囪之煙道,應裝置陶管或於其內部以水泥粉刷或以耐火磚襯砌。
煙道彎角小於一百二十度者,均應於彎曲處設置清除口。
一、煙囪伸出屋面之高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並應在三公尺半徑範圍內高出任何建築物最高部分六十公分以上。
但伸出屋面部分為磚造、石造、或水泥空心磚造且未以鐵件補強者,其高度不得超過九十公分。
二、金屬造之煙囪,在屋架內、天花板內、或樓板內部者,應以金屬以外之不燃材料包覆之。
三、金屬造之煙囪應距離木料等易燃材料十五公分以上。
但以厚十公分以上金屬以外之不燃材料包覆者,不在此限。
四、煙囪為鋼筋混凝土造者,其厚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其為無筋混凝土或磚造者,其厚度不得小於二十三公分。
煙囪之煙道,應裝置陶管或於其內部以水泥粉刷或以耐火磚襯砌。
煙道彎角小於一百二十度者,均應於彎曲處設置清除口。
鍋爐之煙囪自地面計量之高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尺。
使用重油、輕油或焦碳為燃料者,其高度不得小於九公尺。
但鍋爐每小時燃料消耗量在二十五公斤以下者不在此限。
惟煙囪所排放廢氣,均須符合有關衛生法令規定之標準。
使用重油、輕油或焦碳為燃料者,其高度不得小於九公尺。
但鍋爐每小時燃料消耗量在二十五公斤以下者不在此限。
惟煙囪所排放廢氣,均須符合有關衛生法令規定之標準。
鍋爐煙囪之煙道及最小斷面積應符合左式之規定:(147-27√A)√H≧QA:為煙道之最小斷面積,單位為平方公尺。
H:為鍋爐自爐柵算起至煙囪最高部份之高度,單位為公尺。
Q:為鍋爐燃料消耗量,單位為公斤/一小時。
H:為鍋爐自爐柵算起至煙囪最高部份之高度,單位為公尺。
Q:為鍋爐燃料消耗量,單位為公斤/一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