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徵收程序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節 船舶受益費之徵收程序 條文:第69~71條(共 3 條) 法規: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全文 第69條漁港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應由漁港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法定程序,並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第70條經徵機關應在收費處所將左列事項公告,方得收費:一、工程名稱。二、施工範圍。三、經費預算。四、奉准收費文號及內容摘要。五、各種噸位船舶之收費額。六、免費船舶種類。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71條疏濬水道工程以船舶為徵收標的者,其徵收程序準用前兩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