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34~36條(共 3 條) 法規:基本測量實施規則全文 第3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已公告之基本測量成果建立資料庫,並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加密控制測量成果建立資料庫,除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外,並應將該清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35條各機關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測量基準、參考系統之實施日期前所完成之測繪成果,得繼續流通使用。前項測繪成果,於重新測製時應以當時公告之測量基準、參考系統為之。 第36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