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 第七章 附則 條文:第40~43條(共 4 條) 法規:地籍清理條例全文 第40條辦理地籍清理所需經費,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41條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42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3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