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 第七章 附則

條文:
第40~43條(共 4 條)
辦理地籍清理所需經費,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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