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十章 附則

條文:
第58~60條(共 3 條)
主管機關因辦理市地重劃業務之需要,得聘僱人員,所需經費在重劃費用項下開支。
本辦法有關書表格式及作業手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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