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總則 土地法 第二章 地權 條文:第10~13條(共 4 條) 法規:土地法全文 第10條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第11條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 第12條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第13條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